占用方:
我司2015000674号土地证项下土地位于海口市美兰区演丰镇琼文公路北侧,四至为:东至云美大道、西至104县道、北至201省道、南至原有道路,为我司合法取得并依法登记的土地。你单位(个人)未经允许擅自使用我司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及《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非法占用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可以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按照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一百元的标准处以罚款。涉及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的有关规定,我司作为市属国有企业,你单位(个人)擅自占用我公司土地行为,属侵占国有资产的违法行为。
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企业合法权益,现要求你单位(个人)在本通告下达之日起7日内配合我司无条件自行清场,逾期未清场的,我司将协调执法部门依法依规进行清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你单位(个人)自行承担,谢谢配合。
特此通告。
海口市乡村振兴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2024年5月30日